陜西生物質鍋爐大氣排放標準
5月8日,陜西省環保廳公示了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這項標準適用于各種容量的生物質鍋爐。
在國家標準體系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只適用于65t/h以下的各種鍋爐,對于65t/h以上的鍋爐是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陜西的這項鍋爐標準,相當于是綜合了兩項國家標準的升級。
《意見稿》顯示,電站鍋爐自2019年5月1日起執行超低排放限值;關中地區的工業燃煤鍋爐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超低排放限值(顆粒物、SO2、NOx限值分別為:10、35、50毫克/立方米);生物質鍋爐的顆粒物、SO2、NOx限值執行20、30、150毫克/立方米。
全文如下: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分別規定了電站鍋爐和工業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排放限值、監測等要求。
本標準電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于各種容量的電站鍋爐和各種容量的燃氣輪機組。使用煤矸石、油頁巖、石油焦、污泥等燃料的電站鍋爐執行本標準燃煤電站鍋爐排放限值。
本標準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于各種容量的工業鍋爐。使用型煤、水煤漿、煤矸石、蘭炭、石油焦、油頁巖等燃料的鍋爐執行燃煤鍋爐排放限值。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的鍋爐執行生物質鍋爐排放限值。醇醚燃料(如甲醇、 乙醇、二甲醚等)鍋爐執行天然氣鍋爐排放限值。油氣兩用鍋爐按照使用燃料種類分別執行燃油鍋爐和燃氣鍋爐排放標準,其它混合燃料鍋爐按燃料種類執行較嚴排放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鍋爐。
本標準適用于在用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鍋爐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13223-2011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3271-2014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2900.48-2008 電工名詞術語 鍋爐
GB 5468 鍋爐煙塵測試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汞的測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非分散紅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廢氣 氮氧化物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 76 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鍋爐 boiler
利用燃料燃燒釋放的熱能或其他熱能加熱熱水或其他工質,以生產規定參數(溫度,壓力)和品質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的設備。
3.2
電站鍋爐 power plant boiler
生產的蒸汽(水蒸氣)主要用于發電的鍋爐。
3.3
工業鍋爐 industrial boiler
指生產的蒸汽、熱水或其他工質用于工業生產和/或民用的鍋爐。
3.4
新建鍋爐 new 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鍋爐建設項目。
3.5
在用鍋爐 in-use boiler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鍋爐。
3.6
生物質鍋爐 biomass boiler
本標準中特指以純生物質成型燃料為燃料的鍋爐。
3.7
生物質成型燃料 biomass molded fuel
以草本植物或木本植物為原料,經過機械加工成型,具有規則形狀和一定尺寸的燃料產品。
3.8
生物質燃氣bio-syngas
以農作物秸稈、林木廢棄物、食用菌渣、禽畜糞便、污水污泥等含有生物質體的物質為原料,在高溫下,生物質體熱解或者氣化分解產生的一種可燃性氣體。
3.9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燒后,煙氣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積百分數來表示。
3.10
關中地區 Guanzhong Region
指西安市、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渭南市、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西咸新區和韓城市所轄的行政區域。
3.11
陜北、陜南地區 Northern Region and Southern Region of Shaanxi Province
陜北地區:指延安市和榆林市所轄的行政區域。
陜南地區:指漢中市、安康市和商洛市所轄的行政區域。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電站鍋爐
(1)3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機組:關中地區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陜北、陜南地區新建機組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機組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2)30萬千瓦以下火電機組:新建機組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機組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3)新建燃煤機組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30萬千瓦及以上火電機組自2019年10月1日起,30萬千瓦以下火電機組自2020年1月1日起,應采取煙溫控制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煙羽等現象。
表1 電站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m3
4.2 工業鍋爐
4.2.1 燃煤鍋爐
(1)關中地區:新建燃煤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在用燃煤鍋爐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限值。
(2)陜北、陜南地區:新建燃煤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在用燃煤鍋爐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表3規定的限值。
(3)新建單臺出力>65t/h的燃煤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在用單臺出力>65t/h的燃煤鍋爐自2019年10月1日起應采取煙溫控制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煙羽等現象。
表2 關中地區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m3
表3 陜北、陜南地區燃煤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m3
4.2.2 燃氣鍋爐
(1)天然氣鍋爐:
關中地區:自2019年1月1日起,2017年5月22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天然氣鍋爐執行表4括號外排放限值。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2017年5月22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天然氣鍋爐執行表4括號內排放限值。
陜北、陜南地區:在用天然氣鍋爐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括號外排放限值。新建天然氣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括號內排放限值。
(2)生物質燃氣鍋爐、其他燃氣鍋爐:新建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在用鍋爐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表4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4 燃氣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m3
4.2.3 燃油鍋爐
新建燃油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在用燃油鍋爐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表5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5 燃油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m3
4.2.4 生物質鍋爐
新建生物質鍋爐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在用生物質鍋爐自2019年10月1日起,執行表6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6 生物質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m3
4.2.5 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各個時段限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本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按照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執行。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監測鍋爐顆粒物及氣體污染物排放時,鍋爐負荷應符合GB5468的規定;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5468、GB/T16157或HJ/T397規定執行;對于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373的要求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1 大氣污染物濃度折算辦法
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濃度,應按照公式(1)進行大氣污染物濃度折算,將實測的污染物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鶞恃鹾堪凑毡?/span>7的規定執行。

(1)
式中:

——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mg/m3;

——實測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實測的氧含量;

——基準氧含量。
表7 基準氧含量
5.2 監測方法
監測方法見表8。
表8 監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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